央行、金融监管局: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1月24日,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内容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口径。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
二、坚持依法合规展业。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三、加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投放后的管理,严防贷款被挪用;及时对物业经营及价值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严密监测借款人及集团公司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变化等重要信息,全面掌握各种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缓释和保全措施。
新政有望为持有经营性物业房企带来利好,以经营性物业作为增信工具,一方面有助于房企盘活存量资产,降低银行风险;另一方面可增加房企流动性,提振市场信心,以往经营性物业贷款资金用途比较有限,新的政策可支持企业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偿还存量贷款和债券,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