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保障性住房税费减免政策,多环节降低房源供应和交易成本
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称,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是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是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三部门此次发布的政策,更多的是对过去已经施行政策的统一和细化。同时,在供地环节、建设环节、资金来源(专项债等公共资金)和交易环节全方位降低成本,能够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相比市场商品房价足够低的目的,从而彻底解决上述人群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