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鼓励金融机构总部落户 最高奖励1亿元
3月28日,据重庆市政府消息,重庆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就《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提出,金融机构总部落户重庆,最高可获得1亿元奖励。
根据《办法》,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在重庆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功能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的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金融机构所在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与主城都市区按照5∶5分担,与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按照7∶3分担。
与原有奖补政策不同的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将重庆对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奖励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并将新型金融机构纳入奖励范围,支持重庆市金融业态多元化发展。
具体奖励标准分五种:对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的1%,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金融机构功能总部,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银行的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除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5亿(含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落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需在重庆市实际运营,且须承诺自享受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该市。如迁离,奖励资金应全额退回。
近年来,国内多地为集聚金融机构和丰富金融业态,陆续出台或优化了对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其中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成为各地最直接、最主要的手段之一。《重庆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重庆要加快集聚总部型金融机构。《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明确,将“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作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重庆市金融业保持持续、稳定、向上的发展态势。“十三五”末,全市金融机构总数达到1872家,增长24.8%,银行、保险业法人机构数量排名西部第一,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5.53%提高到8.85%。究其原因,除了重庆经济基本面以及发展前景的持续向好,还有三方面因素:一是在渝金融机构处于高质量发展之中;二是得益于重庆地区良好的金融发展氛围;三是财政、金融、产业、区域等政策的协同发力。
近年重庆财政在支持金融业发展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在直接政策方面,一是金融机构落户奖励。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三是对在境内外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OTC挂牌展示企业,财政给予一定奖补资金。四是金融人才奖励。在间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方面,一是贴息类和担保费补贴。二是代偿补偿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