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1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6-02
执行时间:2021-06-01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合并申报
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目前,合并申报中企业所得税(预缴)功能适用于除汇总纳税(含总机构和需要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之外的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进行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也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二、调整纳税期限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申报均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印花税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均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3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