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
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建管〔2020〕112号
发布日期:2020-09-21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外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信息报送
完成入渝信息报送的市外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要求,每季度通过入渝信息报送系统如实报送在渝承接工程项目信息报表。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零报告制度。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10天至次月10日。
(一)及时报送季度报表。未及时报送季度报表的,入渝信息报送系统自动屏蔽入渝信息,同时对企业在渝负责人进行短信提示,企业补报后系统次日自动解除屏蔽。
(二)建立清理退出机制。连续两年均未报送季度报表的,视为在我市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外公示15天后,在公示期内无合理陈述意见的,注销入渝信息。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市外企业进一步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一)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市外企业对及时报送真实有效的入渝信息、主要管理及专技人员到岗履职、依法诚信经营、按合同履约、积极配合监管等事项作出的书面信用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对未履行承诺的市外企业,给予全市通报,并纳入行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分级分类监管。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合、上下联动机制,充分整合资源,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频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或者不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对市外企业不配合监管、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管理。
1.连续4个季度(含4个季度)以上均未报送季度报表的、本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的必检对象。
2.事中事后监管结果不合格的,市外企业须在3个月整改期内整改到位。整改期间,入渝信息处于屏蔽状态。整改合格后解除屏蔽;整改期满不合格的,注销其入渝信息。
3.不配合、逃避“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的,全市通报,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先屏蔽其入渝信息6个月,屏蔽期满后给予其半年整改期。整改期间,入渝信息处于屏蔽状态。整改合格后解除屏蔽;整改期满不合格的,注销其入渝信息。
4.市外企业在渝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注销入渝信息,2年内不予办理入渝信息报送手续。
5.市外企业同时存在2条屏蔽入渝信息处理事项的,屏蔽期按2个屏蔽时长累加计算。存在3条及以上屏蔽入渝信息处理事项的,注销入渝信息,全市通报,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渝信息申报。
三、优化入渝信息管理
(一)优化信息屏蔽期管理。入渝信息被屏蔽的市外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委门户网站上处于不可查询状态。屏蔽期内,市外企业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开通入渝信息,办理屏蔽前已承接的在渝工程项目相关建设手续;可正常进行除企业名称变更外的信息变更、人员增补及季度报表补报;但不得新承揽业务。
区县(自治县)所管工程项目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审核决定临时开通事宜。市管工程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并由其审核决定临时开通事宜。
(二)对入渝信息实行分级管理。为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通市外企业信息查询功能,为其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提供信息支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做好业务指导和信息保障工作。
市外入渝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入渝信息屏蔽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