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资源部: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
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明确各地通过专项债收回收购闲置土地的流程和重点。内容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已动工但可分割未建设的地块也可纳入收购范围。
四、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
五、收回收购地块评估价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再集体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
《通知》落地也意味着更多低成本的增量资金将进入市场,对于房企来说,应抓住机会出售存量土地,缓解资金压力,或进一步改善土储结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专项债券用于收购存量土地,也能够增强地方政府的资金流动性,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对于市场来说,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有助于改善市场供求关系,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可见利用专项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可以取得“一举多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