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公积金发[2022]96号

发文时间:2022-09-02

执行时间:2022-09-02

 

各受托银行,分中心、办事处、处室,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三、提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

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