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部委: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买房炒股
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外融资方面,《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贷款用途方面,《办法》明令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