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在建工程污水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开展在建工程污水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建安发〔2020〕46号
发布时间:2020-10-20
各市管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近期,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开展“溉澜溪清水绿岸”整治工作中发现,江北区溉澜溪大桥双洞雨水箱涵有红色泥浆水和白色混凝土水排出,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经相关部门排查分析,认为存在周边建筑工地违规排放污水至市政管网的可能。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杜绝违法排放行为,拟开展在建工程污水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所有在建市管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辖区内项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二、整治内容
(一)施工单位制定污水排放方案、建立污水排放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理单位日常检查等情况;
(二)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污水管网、沉淀池、化粪池等污水排放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含油污、涂料等的有毒有害废水处置、排放情况;
(四)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接管手续和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五)污水进行集中清运排放的,承运单位资质与合同签订情况;
(六)现场是否存在散排、直排、偷排、私排等违规排放行为。
三、整治时间和方式
市管工程污水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11月15日结束。按照项目自查、监督科抽查、总站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项目自查(即日起至10月30日)。各市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本项目污水排放开展自查。在建项目的所有作业点、办公区、生活区,均应按照上述整治内容要求,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违规排放污水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二)监督科抽查(即日起至11月6日)。总站各监督科对本科监管的在建工程,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位于水体周边的工程应作为抽查重点。对未按规定排放的,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按照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立案查处;新开工的项目未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处置设施的,一律不予批准开工。
(三)总站督查(11月1日至11月15日)。总站将组织督查组,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对市管项目开展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发现存在违规排放污水问题,情节严重的,将顶格处罚,并纳入2020年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全市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污水管理制度和有关单位应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充分认识施工现场污水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策划,周密部署,把施工污水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予以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水平。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水排放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巡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杜绝污水散排、直排、偷排、私排现象。总站监督科、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把建筑工地污水排放纳入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做好资料报送。1.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附具《在建项目污水排放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作业点污水排放自查表》(附件2)、《办公区及生活区污水排放情况自查表》(附件3),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送安管总站;2.总站监督科应抽查项目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污水处置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填写《在建项目污水排放抽查表》(附件2),附具必要的声像资料,于2020年11月6日前报送安管总站;3.总站法制科应做好督查组督查工作开展情况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于督查结束后,将有关资料进行专题归档保存。
联系人:李俊 联系电话:15808053266
附件:
1.在建项目污水排放自查情况汇总表
2.作业点污水排放自查表
3.办公区及生活区污水排放情况自查表
4.在建项目污水排放抽查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