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保障性住房设计新规4月起施行
1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功能质量,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标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既有建筑改造成保障性住房的工作可参照执行。新规施行后,原《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公共租赁房设计标准》废止。
《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选址应保障安全,避免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有害物质、噪声等不利影响;住房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业配套、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节约用地,宜为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应为低层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景观设计,应与周边商品房实行无差别搭配建设,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道路交通组织应有序、便捷、通畅,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住区人行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含轨道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
《标准》还提出,保障性住房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按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进行配置,鼓励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资源共享”,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应符合要求。
此外,保障性住房应根据规模、周边环境合理设置相应比例配套商业,应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在设置商业设施的同时,应结合保障性用房入住人群特点、生活基本需求来设置相应类别、面积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保障。
规范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功能质量和改善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