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四部门: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1月22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办法》着重从强化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入库储备标准、规范实施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旨在保障“净地”供应,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

《办法》指出,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于入库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且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办法》明确,土储机构应组织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对于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储机构可对其通过出租、临时使用(不超过2年)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办法》强调,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此次《办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的要求,是对过去土储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盲目性、随意性等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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